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被告人孙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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