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瀚疆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案外人如不能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涉案邯郸市复兴区大唐西郡2-1-803号房屋物业费虽由原告瀚疆投资公司员工单遵华代缴,但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控制、支配和使用该涉案房产,原告现有证据不享有足以排除对涉案邯郸市复兴区大唐西郡2-1-803号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原告要求停止对邯郸市复兴区大唐西郡2号楼1单元803号房屋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瀚疆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瀚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