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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答复,征收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张某某上诉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法律规则的内容看属于惩罚性法律规范,不是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性规定。本案中,张某某于2012年4月到公交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交公司应当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向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是张某某未在2014年4月1日前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该项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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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答复,征收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张某某上诉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法律规则的内容看属于惩罚性法律规范,不是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性规定。本案中,张某某于2012年4月到公交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交公司应当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向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是张某某未在2014年4月1日前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该项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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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答复,征收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张某某上诉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法律规则的内容看属于惩罚性法律规范,不是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性规定。本案中,张某某于2012年4月到公交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交公司应当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向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是张某某未在2014年4月1日前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该项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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