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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吕某某曾犯交通肇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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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检察院与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韵某,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综合以上因素,可依法对被告人韵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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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人所辩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方给某部分赔偿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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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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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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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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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侯某财交通肇事后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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