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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