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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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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所以,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一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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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3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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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先让同车朋友主动报案,其陪同被害人进行救治,安置被害人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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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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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份,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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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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