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李超与杨秀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秀玲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超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杨秀玲的伤残程度及损伤参与度作出了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杨秀玲各项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2民终1300号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任改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任启朝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任卫刚驾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任启朝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任卫刚负主要责任,任启朝负次要责任。涉案小客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任启朝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任启朝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一审法院根据任启朝的伤情、责任认定、鉴定意见、被扶养人情况、误工证明等本案证据和具体审理情况,对诉争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所做确定和酌定,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卢秀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马莹与卢秀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卢秀云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莹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卢秀云的伤残程度及损伤参与度作出了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卢秀云各项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2民终1068号
阅读更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汤继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除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赔偿内容并无异议,汤继红、黄敏丽亦未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仅针对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上诉所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进行审查。一审过程中,黄敏丽已就其居住、工作的情况提供了较为详实的证据,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仅凭有黄敏丽签字的其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上诉主张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显然依据不足;况且,在考量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时,需综合受害方的居住、生活、工作、收入来源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尽管查勘报告载明黄敏丽在事故发生时来京三个月且黄敏丽签字确认,但并不能作为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合理理由。鉴于此,一审法院适用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且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李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李迎的上诉意见和庭审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另外四名伤者平均预留份额是否恰当。基于交强险作为一种对受害人的社会保障的强制性保险的性质,以及对于多个受害人的公平原则,且本次事故中另外的伤者亦已诉至法院的情况,一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另外四名伤者平均预留份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李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2民终1708号
阅读更多...郗增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公术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施救费共计1213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张公术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00000元;三、郗增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公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25166.06元;四、驳回张公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阅读更多...赵明国等与齐光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5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2民终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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