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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马莹与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卢某某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莹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卢某某的伤残程度及损伤参与度作出了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卢某某各项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3元,由卢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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