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许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谷某某无责任,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忠义无责任,杨育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育新所驾驶的车辆在中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邵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无责任。被告邵某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未按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过错,应首先比照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无行驶证且二人对该肇事车辆共同共有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由二被告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明知其父邵某某无驾驶资格,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关系,不能因为车辆不是登记在驾驶人名下就认定为擅自驾驶,应视为其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下的注意义务。结合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邵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提出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属于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被告邵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黄某系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按交通事故责任份额赔付,仍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单位阿某某公安分局赔偿。本案中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属同一保险公司,且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未超过保险限额,可由阳某保险支公司一并赔偿。被告阿某某公安分局及驾驶员黄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获得赔偿后应返还给黄某垫付的治疗费用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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