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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喆诉徐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情况通报函记载的内容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面部所受损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此事件中存有过错,对原告合理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依法应予赔偿。但原告自己在此次事件中也存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原告所受损伤显著轻微,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护理费应按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赔付。交通费以提交的票据面额为准予以赔付。因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中本案被告不是唯一的当事人,原告不应就一个事件中所受到的损害得到重复赔偿,案外人兰鹤翔赔偿的款项应从赔偿款中冲减。结合本案证据,被告应对原告所有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734.69元。综上所述,原告已得到充分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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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作为原告王某某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现原告王某某卧床不起,生活不��自理,与被告关某某共同生活,平时都是被告关某某与家人照顾,现原告自愿放弃对关某某、关某某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对于请求被告关某某、关某某每人每月给付1000元的赡养费请求过高,应予调整,结合当地生活和护理标准,被告关某某、关某某应按其工资额25%给付赡养费。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某某请求被告关某某、关某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关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715元(2862×25%),被告关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715元(2862×25%),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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