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余江辉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余江辉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余江辉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阮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阮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阮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袁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袁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游金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游金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游金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林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程国富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程国富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程国富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胡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之一系谢某某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该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解除与谢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文件已明确原因系劳动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航宇鑫宝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俊英 审判员 乐 莉 审判员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