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仲裁庭审笔录,用以证明上诉人李某某自愿辞职,上诉人李某某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李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廊坊金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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