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张月梅与郭守财在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郭守财与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守财按照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指引农户购买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公司“筛漏”、代收款等零活工作,张月梅及郭守财的年工资共计人民币45000元。”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被告应该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工资27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郭守财与原告张某某在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郭守财与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守财按照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指引农户购买大庆市冠洪粮贸有限公司“筛漏”、代收款等零活工作,郭守财及张某某的年工资共计人民币45000元。”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该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2500元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工资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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