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在现场附近等候办案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该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的家人给付了受害人丧葬费,现已全部赔偿完结,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韩某2的死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部分山西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以(2016)晋02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做出民事判决,且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取得被害人韩某2近亲属的谅解,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王某3、黄金正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谅解,故辩护人对该情节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赵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交通肇事后安排其同伴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陈某当庭出示的证据及拟证明的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某的亲属代替陈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陈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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