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乌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丰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旭红 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智维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法官助理韩旭霞 书记员索鸿玮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驾车将二人撞伤致死,三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审判决量刑时已对其自首,对伤者进行赔偿,且予以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再予以采纳。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妻子和白某请求的误工费,原判依据其治疗情况,经过审查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正确,昝某认为对其二人误工费判决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马某某、白某某、白某上诉请求判决大同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原判已经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理由,系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式问题,不属于二审审查判决之列,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量刑时从宽幅度应从严考虑。被告人李某有因交通肇事致陶某某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次事故中,李某有负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李某有承担70%的事故责任,陶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给上诉人黄某某、杨秀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杨秀某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在侦查机关对其传唤时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大同市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新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新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新龙的家属代替新龙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新龙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新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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