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所写的欠据,且上诉人认可是其所写,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予偿还,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无不当。被上诉人是用存款还是用借款给上诉人,并不影响其债权。在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所打欠条不是在被上诉人家所写,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据“欠条”的证明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海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所写的欠据,且上诉人认可是其所写,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予偿还,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无不当。被上诉人是用存款还是用借款给上诉人,并不影响其债权。在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所打欠条不是在被上诉人家所写,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据“欠条”的证明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海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所写的欠据,且上诉人认可是其所写,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予偿还,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无不当。被上诉人是用存款还是用借款给上诉人,并不影响其债权。在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所打欠条不是在被上诉人家所写,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据“欠条”的证明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海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44,100元,有两份借据以及银行汇款收据及还款协议书予以佐证。双方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了20,000元借款,现被告仍欠原告224,100元,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王全福请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24,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自2016年8月3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陶风华作为借款人,通过“翼龙贷网”的借款平台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借款用途和被告之间的身份情况,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在借款承诺书、《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上签名,应视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按时取得了所贷款项,但未按照约定如期还款、支付利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加盟协议,在翼龙贷平台按照相关条款自动收购债权后,康某某作为加盟翼龙贷网的县级运营商负责人,按照约定实际为借款人垫付了欠款,原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在康某某取得该债权后,二被告又因此债权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应视为二被告对原告取得债权的承认。原、被告双方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不违反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贾海军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有被告为原告立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予偿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且借据亦未显示有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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