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锁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本院经委托被告人王某锁所在社区司法机关评估,王某锁在社区生活期间无不良表现,可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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