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驾车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单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给付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的责任。被告人一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交通肇事一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事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此次事故二被害人均系张某发近亲属,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全部损失,被害人家某某表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抢救伤者,事后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某某表示谅解,依法亦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调查,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全部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依法亦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代理审判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李金玉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2014年11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审判员邢国光审判员林雳 书记员:裴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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