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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大安市鹤原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不包括被害人后续发生费用),可对被告人郭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守航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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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第十九条  第四款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年审的大客车,因车速过快、车况不良、采取措施不当,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赵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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