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孔某2高中学生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毕业证书,被告欲证明孙某收到补助金382180元后,将此笔款项一部分用于孔某27年的美术学习费用及初中、高中、大学的教育费用,另有一部分用于偿还因一家人维持基本生活、被继承人康复治疗等而借用的亲朋的借款。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孙某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关于孔某2的抚养问题,工亡补偿金上有抚养直系亲属的费用2502元,原告没有主张这笔费用,孙某拿着所有的补偿金为自己儿子花销,对本案产生具有重大过错。本院认为,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原告孔某1系被继承人孔令新的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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