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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兴明、龚曾玉分别于2007年11月23日、2008年6月16日在大悟服务区从事厨师工作,二人对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厨师职业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应该清楚知悉,张国平提供的大悟服务区工资表中有明确记载,实发工资金额中含有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其二人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已随工资发放,张国平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10月1日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休假3天,张国平没有安排姚兴明、龚曾玉休假,亦未安排补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张国平应支付姚兴明、龚曾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张国平接手经营大悟服务区后未与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先后与龚曾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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