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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都邦公司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赔款计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约定,该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计算,都邦公司的赔款限额应当是40万元,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1-20%)。一审判决在计算赔款限额时将第三者损失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刘达琴、潘光成、潘光银仅主张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赔偿项目合计525791.13元,扣除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10000元和非医保医疗费35673元后,剩余380118.13元,未超过都邦公司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由都邦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都邦公司上诉认为380118.13元应当再扣除20%的事故责任免赔金额,但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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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 0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邓富国刘达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都邦公司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赔款计算,《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约定,该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计算,都邦公司的赔款限额应当是40万元,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1-20%)。一审判决在计算赔款限额时将第三者损失总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中,刘达琴、潘光成、潘光银仅主张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认本案赔偿项目合计525791.13元,扣除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10000元和非医保医疗费35673元后,剩余380118.13元,未超过都邦公司的赔偿限额,一审判决由都邦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都邦公司上诉认为380118.13元应当再扣除20%的事故责任免赔金额,但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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