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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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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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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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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曹某)(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曹某)(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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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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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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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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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海清)(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海清)(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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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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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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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等14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案)(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等14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案)(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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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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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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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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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文海)(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文海)(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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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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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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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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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洪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两次鉴定意见结论不一致,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存疑,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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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包某某)(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现因患病于2020年9月7日在家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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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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