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补偿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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