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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柳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孙小某(曾某某孙某某)、邵国强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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