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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突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明春审判员 敏杰代理审判员 奚俊强 书记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