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属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上诉人曾某将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在能见度低、路面不宽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曾某将有义务有能力及时保护现场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未履行,致使本案未能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和得到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将此亦作为上诉人曾某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和社会之公平正义。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某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基础上判决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上诉人曾某将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在能见度低、路面不宽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创造了条件。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曾某将有义务有能力及时保护现场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未履行,致使本案未能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和得到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将此亦作为上诉人曾某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和社会之公平正义。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某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基础上判决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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