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主动报案,积极施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亦可酌定对其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及被害人秦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贺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秦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秦某某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240000元因低于应赔偿数额予以支持(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84416元、安葬费据实19360元),因被害人李某某长期随女儿秦某在夷陵区城区生活,应当按城镇居民对待。秦某某请求的医药费5826.29元据实予以支持;护理费据实支持1120元(14天×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有劳动能力,误工费据实支持649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鄂EML89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因未及时发现、避让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邓某某,与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部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蔡某某请求的丧葬费16025元、殡葬费2860元、死亡赔偿金137960元、误工费790.2元,据实予以支持;扣除因被告人王某某未买交强险其应当承担由保险公司承担的110000元后,下余47635.2元按70%的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尚应承担33344.64元。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承担143344.6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宜昌公交集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社会矫正部门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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