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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交通肇事罪二审撤诉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撤回上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陈进科 代理审判员  罗 征 书记员:肖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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