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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于沿清 审判员  黄金巴 审判员  曹文海 书记员: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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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又有自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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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委托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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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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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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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郑学刚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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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情节,可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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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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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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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朱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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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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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沿清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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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万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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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被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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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吴某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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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及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规定,即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程某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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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七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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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害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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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妻子侯某某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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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为422059.5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89958.00元,丧葬费25691.00元,抢救费6410.57元),本院予以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肇事后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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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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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各方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沿清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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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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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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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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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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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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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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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图某某某肇事后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图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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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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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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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何某某(系被告妻子)父母明确表示不主张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谅解,被告人又是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秀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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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被告人是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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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原判决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张伟 书记员: 刘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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