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某受伤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首先,本案一审中,谢某某对李某某驾车撞倒梁某某的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发经过能够相互映证,而该事故认定书中同时载明此次事故造成梁某某受伤;其次,梁某某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亦能够佐证梁某某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李某某、谢某某否认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某某系其他原因受伤。因此,梁某某陈述其受伤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谢某某上诉称梁某某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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