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白某主动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白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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