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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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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令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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