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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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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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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坤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坤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坤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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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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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肖宪鲁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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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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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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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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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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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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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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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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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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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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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江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江涛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江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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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红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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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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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刘某甲、朱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妻子主动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垫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所提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刘某乙殁年85岁,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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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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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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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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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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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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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某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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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熙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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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275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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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阳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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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翟某的亲属医疗费,另支付费用二万五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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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自己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辩解,经查,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南转弯通过T型路口,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直行车辆相撞,虽然徐某甲驾车存在超载及未带头盔的违章行为,但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果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分公司应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应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甲应对其交通肇事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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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崔某甲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崔某甲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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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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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由某甲、由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辽FB5500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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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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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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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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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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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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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与涉案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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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再给社会造成危害,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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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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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于案发当晚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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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与、孙超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孙超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提出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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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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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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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忠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乙、杨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因其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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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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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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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发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刘某发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发与被害人李某1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李某1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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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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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交通肇事后,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后逃离,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在案发后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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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其丈夫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的特殊关系,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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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郝 燕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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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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