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家属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并依法对齐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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