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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与贺某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透支信用卡,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仍欠原告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1,718.6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系信用卡领用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应按照约定使用信用卡,对透支消费的金额应按约按期还款。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消费的金额,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1,718.68元,并偿还2018年1月31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按信用卡合约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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