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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志强与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折抵本金后,剩余本金为9,426,171.52元,自2016年1月13日依法计算相应利息,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借款人系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戴某某,戴某某是共同借款人,戴某某应承担偿还责任。戴某某主张,签字系职务行为,不是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及协议书的借款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戴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北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某某对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款凭证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借款凭证显示,借款人系河北威县利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戴某某,戴某某签字按手印,加盖河北威县利某化工有限公司公章。协议书显示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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