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鄢某某在服刑期间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志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置被撞人员安危于不顾,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邓志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志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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