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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宋嘉鑫系受简桌指派前往施工场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成立。简桌与宋嘉鑫构成雇佣关系,宋嘉鑫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认定简桌与宋嘉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自然人简桌,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与简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认定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宋嘉鑫、简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和实际情况,本院对该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认可,原告的医疗费为27990.03元,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851元;2、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1天=205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护理费60天×100元天=6000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本院认为,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依据医嘱及鉴定意见均需护理,护理时间为60日,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计算为35214元年÷365天×60天=5788.6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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