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鹏因其婚生女吴某被交通肇事致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已在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抚养被害人吴某的母亲胡某与肇事人杨某某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该协议自愿合法。被害人吴某的生父吴鹏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审理的应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吴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威 审判员 彭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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