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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申与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英秀(于某某爱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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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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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已经赔偿完毕,不足部分,应由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和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建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是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与上诉人赵建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在共同经营期间利益共享,风险共同承担。故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该车辆在履行合伙事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赵建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赵建某虽然在案件中并不存在过错,但上诉人赵建某对肇事车辆经营时获得收益,亦对肇事车辆经营时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故上诉人赵建某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建某是肇事车辆的一半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赵建某与赵某某的合伙协议只对两个合伙人内部发生效力,此协议对外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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