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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行车过程中处置情况时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保护现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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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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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安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宋安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宋安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安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宋安某虽然在案发后交纳了30000元事故赔偿款,但其数额不足以弥补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宋安某系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不予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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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能打电话报警,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可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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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程某甲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故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为矫正对象,且公诉机关、社区矫正办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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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且遇情况后处置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认罪,故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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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亚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遇横过公路的行人时未尽避让义务,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其对象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对其处罚。被告人程亚洲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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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应波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应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其家属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应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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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田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部分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庭审中能当庭认罪、悔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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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车后反光标识不完整,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且事后明知有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驶离,未履行报警救助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祝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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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强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既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亦未对被害人进行救治,离开事故现场,其目的逃避法律责任,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孝感市孝南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接受被告人李强强为社区矫正对象,故依法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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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其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超速行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道路上步行的行人,遇情况后刹车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祝其文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祝其文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部分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其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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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法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万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施救,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并已穷尽手段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孝感市孝南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接受被告人万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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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华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王某1、李某1、张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华东、武汉市洪山区汽车起重站奓山分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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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其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且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叶艾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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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其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其提出的“不属肇事逃逸”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到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明显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且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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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其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祝其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其提出的“不属肇事逃逸”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到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明显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且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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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亚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亚洲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在遇横过公路的行人时未尽避让义务,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肇事,其对象为老年人及未成年人,且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对其处罚。被告人程亚洲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亚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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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停车让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既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对被害人进行救治,离开事故现场,其目的明显逃避法律责任,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彭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敦促下自首,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湖北孝感高新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同意被告人彭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故依法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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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忽大意,遇险时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聂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当庭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对其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相关社区同意接收被告人聂某为社区帮教矫正对象。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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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超过限制速度进行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方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因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是其应尽的义务,故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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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其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对其量刑且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过重情形,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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