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中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某所借款全部用于赌博的事实。被上诉人王某葵、李某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李某向王某葵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该借款发生在李某和张中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张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将全部借款用于赌博,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张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