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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杨红某、汤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孝南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因华星鸿泰公司上诉而未生效,但该判决认定的李艳娃的损失属实,可以证明一审判决超出了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上诉人华星鸿泰公司及被上诉人杨红某、汤某某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除认定刘木容为杨红某的被扶养人及计算杨红某的损失有误外,对其他事实的认定属实。另查明,杨红某的父亲杨新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业户口;母亲陈淑贤,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业户口。杨红某的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杨红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0300.82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伤残赔偿金11664元(5832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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