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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宣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该及时归还拖欠原告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鉴于双方对还款期限未在欠条中约定,原告又提供不出起诉前向被告催要欠款的确凿证据,但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债务,逾期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4000元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宣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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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诉福建荣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安陆钢构分公司、湖北源盛钢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景某某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且在一审中均未提交,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荣某公司、源盛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景某某与源盛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承包工程安装劳务后,其雇请的工人夏跃跃、王亚甫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的事实清楚,景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景某某没有相应的资质,荣某公司和源盛公司具有选任和管理过失,依法应与雇主景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荣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夏跃跃、王亚甫的抢救、安葬费用,并分别与其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垫付了全部赔偿款,故荣某公司依法享有向景某某、源盛公司追偿的权利。源盛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劳务承包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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