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马运广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鄂KIW097号小轿车与被告梁立光驾驶其所有的鄂A2Y718号小型面包车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被告梁立光车上的原告方平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运广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梁立光及原告方平兰不负此事故责任。因此,被告马运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马运广是被告张某某雇请的司机,因此,被告马运广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某承担。原告方平兰受伤后已由被告马运广、张某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原告未对该费用主张权利,现被告马运广、张某某提出请求,本院一并考虑。原告方平兰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为6757.64元(被告马运广、张某某垫付4772.64元);后期必然费用为2000元;护理费为2912.5元(23624元/年÷365天×45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汉川财保公司支付的2万元,安通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再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汉川财保公司已向安通公司赔付保险金2万元。归纳本案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李某某是否构成伤残。2、赔偿标准适用2007年度还是2008年度。3、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还是农业人口计算。4、交通费是否过高。王松林认为,李某某受伤的是第3、4、5根肋骨,而没有第9根肋骨受伤,故他是不构成伤残的。对于伤残鉴定,我们要求重新鉴定。医疗费中有1万多元是治疗“高血压病、肺栓塞、冠心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张某和上诉人康某物业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因此,应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但春潮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屋顶水管因不耐寒冻裂和楼面漏水等质量问题,不可因将该房屋交由康某物业公司管理而免责,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康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虽对其印章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既未提出反证,也未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虽然该证据内容反映2008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孝感市境内发生一次连续低温天气过程,极端最低气温为—8.9℃,但并不能由此证明属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证据二为网上下载的学术性资料,因康某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张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因两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从照片看,管道布设杂乱无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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