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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兴明、龚曾玉分别于2007年11月23日、2008年6月16日在大悟服务区从事厨师工作,二人对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厨师职业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应该清楚知悉,张国平提供的大悟服务区工资表中有明确记载,实发工资金额中含有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其二人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已随工资发放,张国平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10月1日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休假3天,张国平没有安排姚兴明、龚曾玉休假,亦未安排补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张国平应支付姚兴明、龚曾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张国平接手经营大悟服务区后未与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先后与龚曾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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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应寿险(1996)21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应城市支公司文件》于1996年9月10日安排上诉人为其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545元。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于2010年8月25日向应城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应城市劳动仲裁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应劳仲案字[2010]068号裁决书,被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但未对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该仲裁裁决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2010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算时间应为被上诉人按照其公司文件安排上诉人在其公司工作之日即1996年9月10日起自2010年10月29日止(14年1个月零9日)。上诉人诉求被上诉人补发工资26786、肉食补贴5500、年终生活补贴10500,系企业内部管理行为,被上诉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向上诉人发放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应城市同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向上诉人发放工资,上诉人该诉求无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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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诉郭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郭某某要求上诉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标准是否过高和支付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上诉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认为为被上诉人郭某某补缴养老保险所依据的工资标准过高但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郭某某在上诉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1998年至2010年7月工作期间,上诉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公司未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导致被上诉人郭某某提出辞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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