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吕某、周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吕某、周某提供的账户发放贷款,履行了给付贷款的义务。被告吕某、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提前解除与被告吕某、周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加收50%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吕某、胡某、周某、张某辩称,该借款是张双所用,归张双偿还贷款,是其与张双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董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罗某、张某、李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罗某、张某、李某提供的账户发放贷款,履行了给付贷款的义务,被告罗某、张某、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提前解除与被告罗某、张某、李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加收50%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罗某、张某、张某、周某、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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