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严重超载、在行车过程中处置情况时措施不当致所驾车辆驶入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保护现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宋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以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主动打电话报警,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以被告人丁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在侦查阶段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辩称不是与被害人相撞,而是被害人从摩托车上掉下来后滚到被告人车底下相撞发生的事故经查与事故事实相符,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朱某案发后知道他人已打电话报警,帮忙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朱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补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所驾驶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险,其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京分公司均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以被告人聂某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付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先打120后打110报警,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属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受害人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知道他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以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提出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货车是靠边停靠,是被害人撞到货车且开车速度过快的辩解,经查周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且发生事故后将自己车牌下掉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驾驶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由周某驾驶的鄂K×××××华川牌自卸低速货车尾部,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有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昌公交认字(2016)第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予以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先打120后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属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后已获得保险赔偿,被告人唐某甲补偿受害人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唐某甲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周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综上,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22电话,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林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林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以被告人林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多次传唤其拒不到案,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在其亲友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以被告人蔡某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关于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对其综合量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属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两起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支持。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被告人毛某辩称其由于疲劳,开车睡着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下车查看后没有见到被害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解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以被告人毛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当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被告人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冬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冬冬先打120后打110报警,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属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经本院确认,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被告人左冬冬的辩护人有关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以被告人左冬冬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辩解称自己是正常行驶,罗庆云在右手边超车没有超过去才发生的事故的意见,经查,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昌公交认字[2018]第06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孝公交复字结论[2018]第12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上述认定,应予认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将他人撞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被告人刘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