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峰提交的借款凭据,经本院形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充分证实被告姜某某、刁海红与原告马国峰之间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姜某某、刁海红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已经还款83140元、尚欠50000元未还,系当事人自认,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就逾期利息在借款凭据中已做了约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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